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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刘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JYJX155021952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阿克苏某石油公司职工,2012年2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止。于2012年6月7日入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女子监狱八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议,研究服刑人员刘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刘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积极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秀,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能够服从劳动分配,学习态度端正,能按时完成民警布置的各项任务,多次受到加分奖励,先后获得季度表扬六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刘某予以提请减刑八个月。

八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刘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

2018年8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刘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刘某提请减刑八个月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件材料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8年8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动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八十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刘某予以减刑八个月。

在服刑人员刘某减刑案中,监狱积极鼓励服刑人员努力改造,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做到及时规范提请减刑并公开各个执法环节,充分发挥了减刑对服刑人员改造的激励作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彰显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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