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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人员刘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JYJX155021824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依巴克区,文盲,捕前无业。2008年12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12月2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1年6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8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9月29日减刑十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六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刘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刘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能够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未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态度端正,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各项考核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上,能积极服从监区安排,积极主动完成任务、保质保量,确有悔改表现。本次减刑周期内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季度表扬奖励七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服刑人员刘某予以减刑八个月。

六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未管所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未管所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刘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

2018年5月11日,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所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刘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刘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未管所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地区检察院驻所检查室征求意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地区检察院驻所检查室经审查,作出“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刘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乌鲁木齐市八家户地区检察院驻所检查室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所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6月8日,所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刘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未管所刑罚执行科根据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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