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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监狱服刑人员李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JYJX155021776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2017年4月5日因诈骗罪被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止。于2017年7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监狱四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李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能够认真能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在劳动改造上能够服从分配,态度端正。亲情会见期间,李某能够深刻向家属忏悔,并动员家属于2018年5月22日代其缴纳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本次减刑周期内李某先后获季度表扬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2018年9月24日四监区提请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李某予以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四监区认定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意提请李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伊犁州人民检察院作出“服刑人员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0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李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伊犁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24日,新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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