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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解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SJYJX155013654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解某,男,甘肃省环县人,1965年1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因故意杀人罪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9年6月12日送至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解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三课教育,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4月18日,该服刑人员被甘肃省高级人院依法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5月31日被甘肃省高级人院依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9月开始,该服刑人员在和民警谈话时反映自己认罪,但对判决事实认定部分有异议,多次提出申诉。民警及时将上诉材料转交有关部门,但由于没有新的证据,该服刑人员申诉被多次驳回。但该服刑人员继续申诉,多次要求找监狱领导谈话。监区民警多次谈话教育无效,认为其行为是不认罪服判,无理缠诉,对该服刑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之后该服刑人员严重丧失改造信心,借口有病一度不参加劳动,抗拒改造,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因其行为违反监规纪律被严管集训,并扣分处理。后来在民警多次耐心细致的谈话教育下,该服刑人员认识到这种方式是不理智的,开始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但继续申诉。

自2014年5月减刑以来,止2017年5月,解某计分考核累计积分达2570分,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评审鉴定等次较好3次。依据《平凉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实施方案》,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服刑人员拒绝写书面悔罪书。2017年7月18日,经分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建议,公示期满后于7月24日上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研究同意提请减刑并进行了公示。监狱狱政管理科、审委会、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公示期满后,证据材料报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7日至2017年12月11日公示,并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解某取得的改造成绩以及各项证据均予以认可,但检察机关对解某没有写悔罪书提出了质疑。法院对解某进行讯问,本人也当庭做了答辩。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9日,经法院合议庭合议,认为解某虽然没有书写悔罪书,但在现实改造表现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综合分析是具有悔改表现。最终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甘08刑更687号刑事裁定书作出对解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狱法》第21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应当及时处理。从中可以看出申诉是法律赋予罪犯的权利,是不容侵犯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明确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任务其不认罪悔罪。

在现实改造中,申诉的服刑人员不在少数,有的服刑人员次数多到“泛诉”、“滥诉”甚至“无理缠诉”的地步。多次申诉的服刑人员到底是不是不认罪服法的表现?对这些服刑人员到底应不应该减刑?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强调:对服刑人员的申诉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定为不认罪服法。从申诉权的立法目的来说,申诉并不必然否定法院审判的公正性,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最终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为了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不能因为服刑人员申诉或多次申诉,也不能因为不写“悔罪书”就单纯认定服刑人员不认罪服法。而应该综合考虑服刑人员改造的方方面面,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其申诉的方式方法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扰乱了监狱的正常改造秩序。所以,只要服刑人员履行了法定义务,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且申诉方式合法,就可以认定其认罪服法,就不能剥夺他们的减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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