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鲜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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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X154995649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鲜某某,男,1997年7月7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南川区神童镇。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赔偿附原告人经济损失492755.27元(未赔偿)。于2016年9月7日送入垫江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0月31日,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鲜某某在减刑周期内已获得四次表扬,减刑起始时间已超过刑罚执行时间2年,根据市监狱局《罪犯确有悔改表现量化标准》第6条规定,符合减刑报请条件,一致同意按规定提请减刑。同日,监区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案件进行会议审核,认为:罪犯鲜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改造和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民警集体研究并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符合提请条件,建议提请减刑。
2018年11月2日,监区将案卷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通过对罪犯鲜某某的刑期起始时间、行政奖励材料构成、计分考核情况、相关资料真实性、从严情形核实等详细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监区报送的案卷材料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提请罪犯鲜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2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罪犯鲜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评审,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其减刑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建议提请减刑。减刑假释评审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在全狱进行了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未发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12月10日,监狱将罪犯鲜某某减刑案卷移送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室审查认为鲜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并在同日出具了“罪犯鲜某某在服刑期间具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8年12月2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提请减刑。随后报送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鲜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于2019年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