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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苏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5-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MGJYJX154993729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苏某某,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蒙古国国籍,高中文化,因走私武器、弹药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以(2014)锡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驱逐出境,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于2015年3月3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六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苏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苏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苏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该犯患有眼疾,但仍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苏某某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经了解,该犯丈夫和儿子均无固定职业,家庭困难,入监以来一直由其哥哥接济,但哥哥家也并不宽裕,家人均无力为其缴纳罚金。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出具贫困证明,综合考虑该犯消费情况,考核期内共消费人民币620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59.11元,建议依法对罪犯苏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2018年8月16日,经监狱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苏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2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提请罪犯苏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相关材料及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12月13日,第一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审议决定提请罪犯苏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日。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3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苏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八日,附加驱逐出境。

监狱收到减刑裁定后,派民警将罪犯苏某某押送至边境,并与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国际合作大队进行当面交接,直至海关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该犯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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