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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冯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JYJX154889491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冯某某,男,1989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黄冈市人。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琼9021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于2016年2月23日押至省新成监狱进行入监教育,2016年5月11日分流至乐东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乐东监狱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研究讨论冯某某提请减刑案,该服刑人员考核自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累计获得综合表扬2个,罚金已履行完毕。综合冯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冯某某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会议决定,建议依法对冯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二监区提供的冯某某减刑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冯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冯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冯某某在执行刑罚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冯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冯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冯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裁定对冯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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