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洪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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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JYJX154889475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洪某某,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洪某某于2011年11月30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共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口监狱六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洪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对洪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分析评估,认为,洪某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6月止,共考核24个月,获得4个表扬,罚金11000元,已全额缴纳,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假释,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洪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刑罚执行科向服刑人员居住地乐东县司法局发调查评估委托函,乐东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案情及家庭条件所处环境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同意监管”。据此,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提请洪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洪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提请假释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11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洪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洪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洪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1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裁定对洪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