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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甘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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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4831602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甘某某,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互助县,农民,因犯盗窃罪经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互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青海省西宁监狱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监狱开展2018年第一季度减刑、假释工作的通知,监区刑罚执行干事进行了初次核查筛选,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罪犯甘某某累计获得监狱表扬五次,是首次减刑,符合减刑条件。七监区于2018年5月21日召开监区民警会议对拟提请减刑罪犯进行研究,认为罪犯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民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平时改造中表现积极,与监区其他服刑人员相处融洽,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服刑期间未受到行政处罚,无违反《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情形,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具有累犯从严、罚金未缴纳从严情形,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监区于5月29日将减刑案卷报刑罚执行科。

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后于7月2日至5日召开科务会,认为监区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同意监区意见,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2018年8月16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2018年9月3日监狱将减刑卷宗移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8年9月29日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监狱办理程序合法,同意对罪犯甘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2018年10月2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研究,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依法对罪犯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4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来西宁监狱开庭审理罪犯减刑案件,该院认为罪犯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罪犯甘某某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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