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旦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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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JX154831645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旦某,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6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8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0年12月16日在青海省柴达木监狱入监,2017年04月19日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3年5月28日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2014年12月22日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6年12月22日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至2024年9月2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旦某从柴达木监狱转入我狱服刑以来,由于服刑环境的转变,且因劳动技能较差,导致该犯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有较大的思想压力,同时该犯因家庭条件较为困难,社会支持系统较为薄弱,所以该犯的改造积极性受到了一定的打击。为使该犯能踏实改造,监区领导多次与其谈话,让劳动技能良好的罪犯手把手指导。因该犯为少数民族且文化程度较低,语言交流略有障碍,监区安排少数民族干部时常关心其改造情况与生活情况,了解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为其排忧解难。体会到监区民警对自己无私的帮助,该犯内心十分触动,向民警保证自己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在后期的服刑改造中该犯努力学习劳动技能,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综合表现良好。此外民警通过积极协调将该犯在柴达木监狱获得的成绩折合成我狱的奖励成绩,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之间,共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四次,有一项从严情形。2018年10月25日监区召开提请减刑合议会议,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监区民警均同意对该犯拟申报的减刑幅度。会议结束后,监区贴出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后,无民警和罪犯提出异议,随即将该犯案卷呈报至刑罚执行教育科。
经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认为监区对罪犯旦某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定条件,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11月23日经科务会会议研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2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通过会议研究,认为罪犯旦某的情况符合法定提请减刑条件,做出建议提请罪犯旦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及时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12月15日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罪犯旦某减刑案件提请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2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上对罪犯旦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旦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真实有效,建议提请罪犯旦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出具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8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远程开庭审理,认为旦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罪犯旦某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