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林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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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4820910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某,男,1976年8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某县。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鲁11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鲁11刑终12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林某某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于2017年12月5日送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改造,于2017年12月15日调入山东省日照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依据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实施办法》,2018年10月15日,山东省日照监狱一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综合服刑人员林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以及服刑人员自我评估等情况,认为该服刑人员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假释再犯风险评估。经评议,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启动假释评估程序。
(二)委托社会调查。监狱于2018年08月12日向林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某县司法局发函核实居住地,并委托司法局对服刑人员的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查,以便于监狱判断林某某离监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监狱于2018年08月31日收到福建省莆田市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反馈意见,认为《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中罪犯信息情况调查基本明确,并书面表示居委会同意林某某在本社区参加社区矫正。通过证据的获取,为监狱综合评判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奠定基础。
(三)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10月17日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林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10月17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林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六)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10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林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林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林某某假释的决定。
(七)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8年11月06日将林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8日,经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