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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监狱服刑人员郭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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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4804063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郭某某,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16年9月1日投入湖北省黄石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黄石监狱一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郭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郭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郭某某投入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一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郭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一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郭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15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郭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郭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采纳检察院意见,作出提请罪犯郭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请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12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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