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人员翦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JYJX154804043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翦某,男,1985年4月生,高中文化,捕前无业,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2013年7月23日交付广东省东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17日调入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5年11月27日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6年12月20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3月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7月25日,湖北省江北监狱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翦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翦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翦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考核期间获得四次监狱表扬。关于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翦某服刑期间已履行人民币3200元,本次考核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26800元,至此,服刑人员翦某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翦某犯抢劫罪且被判刑十年以上,减刑应当从严。五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翦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翦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7月25日,五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翦某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核,认为翦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五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翦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8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翦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翦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翦某符合法定的提请减刑条件和程序,对监狱提请减刑幅度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翦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翦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翦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翦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9日,湖北省江北监狱将翦某提请减刑案件报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翦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翦某系抢劫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作出裁定,对翦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7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