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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邹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JYJX154803803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邹某某,男,1974年3月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小学文化。1992年6月曾因犯流氓罪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8月刑满释放。于2012年8月15日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闽07刑更1178号刑事裁定,将邹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现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邹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邹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邹某某上次减刑后一年九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邹某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原判附带民事个人赔偿人民币140000元已履行完毕。四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邹某某在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共获表扬4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邹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四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邹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邹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作出“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邹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邹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邹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3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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