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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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54803416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金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金某某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2018年3月2日交付四川省嘉陵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金某某因患病于2018年9月14日送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治疗,同日发出病危通知书,诊断为“肝癌伴肝内转移,肝硬化,腹水”。9月18日,监狱书面委托警官总医院对该服刑人员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9月22日,司法警官总医院出具书面诊断结论为:1.原发性肝癌(巨块型)伴肝周、盘腔积液,乙型病毒性肝炎,肺部感染,左肾囊肿;2.该服刑人员主要疾病是属于不可逆转性疾病;3.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2号)之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病情鉴定。四川省嘉陵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对金某某病情进行认真审定,根据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诊断意见,认为金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规定。
(三)保证人资格审查。四川省嘉陵监狱及时将服刑人员病情及有关暂外事宜通知其亲属。8月10日该服刑人员妻子毛某提出书面“保外就医申请书”,并同意作为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承担保证人义务。监狱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认真审查,认为毛某符合保证人条件,并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监狱向保证人充分讲解了服刑人员及家属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义务,9月29日毛某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四)社区调查评估。监狱及时与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局联系,告知该服刑人员情况,寄送《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10月15日该服刑人员居住地成都市某区司法局出具书面调查评估意见:“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五)监区提请。金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专题讨论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与会民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认为金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一致同意按程序提请。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六)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报送的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齐全、完备、规范,金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评审。
(七)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11月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认为金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同意提请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及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金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依法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定。11月14日,嘉陵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认为金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规范,该服刑人员主要疾病是属于不可逆转性疾病,病情有加重趋势,同意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并呈报省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在接到四川省嘉陵监狱报送的金某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狱刑保字第3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金某某从2018年11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