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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张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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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4803398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4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于2016年10月14日交付四川省川北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18年9月21日,四川省川北监狱二监区民警召开民警大会,集体研究张某假释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1.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服刑人员在2017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8年8月累计获得转换表扬4个,监狱悔改评定小组对其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2.张某实际服刑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目前余刑一年三个月,改造表现稳定,无前科,系初犯,罚金已全部缴纳,综合评判张某再犯罪危险性低。

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建议对张某报请假释,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和危险性评估。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社会调查评估。刑罚执行科向绵阳市某区司法局寄送《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司法局对家庭和社会关系、家庭环境、社会评价、社区监管条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三)再犯罪危险性评估。川北监狱评估矫治中心通过对张某进行COPA社会适应心理测试,结论为:心理状态较稳定、无明显不良情绪,有利于回归社会;重新犯罪可能性个体预测结果为9.74 %,再犯罪危险性低。

(四)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报送的假释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结合社会调查评估和再犯罪危险性评估结果,同意对张某报请假释,将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其改造表现一贯较好,符合报请假释条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意见,同意报请张某假释。并将评审意见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川北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

(六)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及检察院意见征求。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认为张某符合假释法定条件,报请程序合法,证据材料齐备、完善、规范,作出报请张某假释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检察院巡回检察改革试点要求将报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绵阳市小枧地区人民检察院。绵阳市小枧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服刑人员假释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后,于2018年12月10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检察意见为,建议你院对服刑人员张某裁定不予假释,并将检察意见书反馈川北监狱。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0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川北监狱对张某报请假释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人民陪审员等依法组成合议庭,刑罚执行机关代表、驻狱检察机关检察官、张某及证人、川北监狱服刑人员代表等参加了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2018年12月24日法院依法裁定对张某予以假释。

通过对张某假释案的办理,体现了监狱、社区矫正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报请、评估、监督、裁判各环节各司其职,既密切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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