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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邓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JYJX154779687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邓某某,男,1981年5月生,四川省荣县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0月31日交付江苏省苏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2月1日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37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苏州监狱十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邓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邓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邓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四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十二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邓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邓某某系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服刑人员,应当从严,建议依法对邓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十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邓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4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邓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邓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邓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邓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4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邓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邓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邓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邓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6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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