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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阿兰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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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JX154777946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阿兰某某,绰号阿花,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越南籍人,小学,无业。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潮湘法刑初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兰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粤01刑更第3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0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日,广东省女子监狱启动2018年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广东省女子监狱五监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筛查出该监区罪犯阿兰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并对其立案办理。

2018年3月5日,广东省女子监狱五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讨论罪犯阿兰某某减刑案件,经讨论:罪犯阿兰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入监,该犯患有:1、肝硬化代偿期;2、胆囊结石;3、右肾结石;4、慢性丙型肝炎;5、白细胞减少症。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以后,经进一步检查,2015年5月25日医院鉴定该犯为二级病犯,后因病情加重于2015年10月26日升级为一级病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因病情较重基本处于住院治疗状态,治疗期间能配合治疗,按时服药;共获得表扬2次,另累计考核分400分,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千元尚未履行;该犯减刑间隔已达一年以上,符合减刑呈报条件。

罪犯阿兰某某属于自报名罪犯,监区就该犯的身份情况进行了核实。该犯自诉真实姓名为阮氏兰,38岁,小学,已婚,户籍地在越南Huyen Tan Thanh,xxx Son,家中有父母,在外期间育有一子,儿子在福利院。广东省女子监狱将这一情况上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申请调查核实该犯的身份。2015年5月4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向越南驻广州总领事馆发出2015/180号(2015.05.04)照会,2015年5月27日,越南驻广州总领事馆回复:未发现阮氏兰的越南国籍,户籍地Huyen Tan Thanh,xxxSon没有此人,希望提供新资料以便查明。为推进该犯减刑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其改造积极性,增加改造信心,监区在多次询问阿兰某某身份信息情况后,再次向狱政部门申请核查该犯身份。越南驻广州总领事馆就2015/533号(2015.12.18)照会回复:经查未发现越南籍人民阿兰某某,户籍地KHU 3,TAN MY,HUYEN HUULUNG,xxxSON没有此人。至此再次核实失败。本着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监狱第三次申请协助核查该犯身份,终于在2016年3月18日,越南驻广州总领事馆NO:2016/244(领)(续NO:2016/88领)回复:阿兰某某,阿花系越南人,核实姓名:黄青某。至此该犯身份核实无误,未发现该犯有隐瞒其他罪行的情况,暂未发现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

结合该犯一级病犯的身份及财产刑履行能力情况,监区提请减刑幅度为五个月。会后形成资格榜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3月9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了对罪犯阿兰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案件提交至刑罚执行组。

刑罚执行组审查案件,对罪犯阿兰某某的自报名身份情况及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重点核查,经过审查监区材料,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一级病犯可以放宽减刑幅度,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阿兰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阿兰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阿兰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阿兰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5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阿兰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阿兰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阿兰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组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监狱对罪犯阿兰某某减刑案件的提请意见,综合考虑对该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粤01刑更第30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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