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女子监狱服刑人员 田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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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4769575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田某某,女,1979年2月出生,四川省南江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2009年8月13日被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9)阿中刑初字第92号以强奸罪、容留妇女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23日至2027年1月22日止。2009年1月23日田某某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于2010年1月14日入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女子监狱六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田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田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田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积极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秀,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能够服从劳动分配,按时完成民警布置的各项任务,多次受到加分奖励,田某某在改造周期内获得季度表扬7次(2016年2月、2016年6月、2016年9月、2017年1月、2017年4月、2017年8月、2017年11月),劳动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6年6月、2016年12月、2017年7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田某某予以提请减刑8个月。六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查后会议同意并决定向刑罚执行科呈报田某某减刑相关材料。
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田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8个月的建议,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8年8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田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田某某提请减刑8个月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件材料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8年8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田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田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田某某减刑8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八十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以(2018)新31刑更74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田某某予以减刑8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
在田某某减刑案中,监狱积极鼓励服刑人员努力改造,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做到及时规范提请减刑并公开各个执法环节,充分发挥了减刑对服刑人员改造的激励作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彰显公平、公正的法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