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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尔墩监狱服刑人员阿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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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4762441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阿某某,男,1994年3月生,初中文化,捕前农民,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29刑终19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于2016年8月29日送至卡尔墩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尔墩监狱九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阿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阿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阿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阿某某在服刑期间,自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考核期内共获得2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个季度表扬。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区民警集体评议建议依法对阿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阿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阿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认为阿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作出同意阿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给出“经审查,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阿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18年7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阿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阿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阿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6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阿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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