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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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4762433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乌拉特前旗先锋镇人。2012年12月1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改造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23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19年8月19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二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新疆监狱系统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结合服刑人员李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间隔期等情况,认为李某某具备减刑条件,但李某某财产刑未履行,符合《新疆监狱系统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细则(试行)》第二章第一节第13条从严规定,减刑幅度应缩减1个月。关于李某某未履行财产性判刑一事,二监区对李某某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解,李某某家在外地,父亲已年迈,儿子刚迈入社会,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境较为困难,结合李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二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李某某对判决中的十万元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经评议,监区民警一致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8年3月2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建议及获得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意见。将李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8年5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通过审议,同意提请李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减刑案件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乌鲁木齐市八家户人民检察院驻新疆第三监狱检察室审查后作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7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