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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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JYJX154693244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武都区人。2002年3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0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拘留。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抢劫、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5月6日以(2010)武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两千元。刑期起止: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2日被送入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23日以(2012)陇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2月23日以(2014)陇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7月28日以(2015)陇刑监执字第3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王某某自入监以来,经民警耐心细致教育,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因确有悔改表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23日以(2012)陇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2月23日以(2014)陇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7月28日以(2015)陇刑监执字第3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王某某自减刑后,更加注重自己思想改造,定期向民警汇报改造思想,平时注重自我言行的约束,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制度,自己遵守监规纪律,生产劳动中,踏实卖力,积极肯干,主动加班加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综合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8年3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武都监狱一监区四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王某某在上次减刑后,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改造思想稳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综合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扣分等情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王某某获考核性记功一次、表扬三次,累计考核计分3872分,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8年3月12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通过分监区对王某某呈报的减刑意见,认为王某某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遵法守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资料报送狱政管理科审查。
2018年3月14日,狱政管理科召开科务会议对监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王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核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议认为王某某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王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陇南市检察院征求检察意见。
2018年3月24日,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28日,组织召开监狱长办公会,陇南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出席会议,与会成员对王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某予以减刑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年3月30日,监狱将王某某相关减刑材料一并移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9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武都监狱第一批罪犯减刑假释花名册在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公示期满后将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2018年4月15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王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王某某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且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考核性记功一次、表扬三次,累计考核计分3872分,建议对王某某予以减刑八个月。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且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检察机关建议对王某某予以减刑,请依法予以裁定。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中,成绩优异,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考核性记功一次、表扬三次,累计考核计分3872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2.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3.罪犯“三课”统考成绩单;4.罪犯评审鉴定表;5.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检察意见书。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7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生产劳动中踏实卖力,经常加班加点,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甘12刑更17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