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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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JYJX154685009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74年7月8日生,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李某某因犯抢劫罪,2016年1月26日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27年8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19日投入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调入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一监区二管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在监狱2018年度第二次呈报减刑时,服刑人员李某某提出减刑申请,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一监区二管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在此次呈报减刑的服刑期内,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记功奖励三次。李某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卷宗内无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监区拟以李某某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从严呈报减刑,在向服刑人员李某某说明情况时,李某某表示愿意缴纳罚金。经李某某与亲属联系,由亲属代为缴纳罚金后将相关材料送至监狱。监区干警根据其亲属提供的收据和法院出具的罚金缴纳情况说明,通过电话与原审法院法官进行核实,证实服刑人员李某某家属提供的材料属实,罚金已经执行完毕。结合李某某监内表现,分监区拟对其呈报减刑八个月。
分监区提出提请减刑建议后,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2018年6月25日,一监区二管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10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30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