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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司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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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JX154648449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司某,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以(2007)渝一中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8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刑事裁定,将司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将司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17日刑事裁定,将司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将司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29日作出刑事裁定,将司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将司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司某减刑间隔期满,减刑周期内获得表扬三次,表扬奖励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拟对司某提请减刑。

2018年1月3日,经过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司某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获得三次表扬的行政奖励,距离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已满一年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符合减刑申报条件,一致同意对司某申报减刑九个月。同日,监区长办公会对该犯的减刑案件进行审核,认为司某符合减刑申报条件,同意为司某申报减刑九个月,并报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按规定审查了司某的减刑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行政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司某是否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申报的减刑幅度是否适当等内容。经审查,司某减刑间隔期已满,行政奖励真实合法,监区提请减刑幅度适当。

科室审查结束后,于2018年2月1日将该减刑案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邀请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会上评审委员们对何某某是否具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展开讨论,讨论认为,对于的减刑案件监狱只考核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间隔期等条件,罪犯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应由法院考量,故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对何某某申报减刑,并在征求检察院意见后,连同检察院意见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2018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对司某的减刑情况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将司某减刑案卷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

2018年2月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监检察室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司某申报减刑,建议法院依法从严裁定的意见。”

2018年2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对司某申报减刑。将司某的减刑案卷呈报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司某的减刑案件经过审理,由于司某系抢劫罪被判处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数罪并罚中有两罪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且财产刑未执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2018年3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司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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