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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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JX154589749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屈某某,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徐州市某区。2014年6月23日,屈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5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2015年1月20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15日移押上海市军天湖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3日屈某某因右上腹不适伴恶心、呕吐等症状至监狱卫生所就诊,监狱卫生所诊断为“肝脏占位性质待查、肝癌待查”,建议尽快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2018年3月14日监狱移押该服刑人员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接受住院治疗。2018年3月16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病重通知单。
接到病重通知后,该服刑人员妹妹屈某某夫妇及该服刑人员父亲三人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进行了会见。在会见过程中,该服刑人员亲属表达了申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意愿。监区民警向会见家属简要说明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办理程序及要求,该服刑人员家属表示会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相关工作。
2018年4月2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邀请仁济医院肿瘤科专家会诊,诊断该服刑人员患:“1.肝癌;2.乙肝后肝硬化;3.脾大。”建议完善检查后行TACE诊疗。
为此,监狱于2018年4月26日向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提出对屈某某进行罪犯病情诊断和保外就医病残鉴定。2018年5月7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认定屈某某患“肝癌、乙肝后肝硬化、脾肿大”。2018年5月9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认定屈某某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
病情鉴定后,监狱将该服刑人员病情告知其家属。由于该犯父母已年迈,父亲64岁,母亲65岁,两个儿子年幼,妻子离婚,妹妹屈某甲愿意作为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因此,家属商量后提出由该服刑人员妹妹作为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2018年5月16日,该服刑人员妹妹到监狱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当日,监狱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服刑人员妹妹屈某甲具备保证人资格。
2018年5月18日监狱寄发委托调查评估函至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徐州市某区司法局征求意见。2018年6月12日监狱收到徐州市某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屈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鉴于屈某某为三类罪犯,出于审慎考虑及严格审批的要求,监区于2018年6月14日派民警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进一步了解该服刑人员的救治及相关情况。
2018年6月19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第二次出具病重通知单,并于次日出具病危通知书,诊断为“肝癌晚期、肝癌转移、胸腔积液”。
鉴于屈某某病情在救治过程中未见好转,且仍在不断加重,监区于2018年6月26日召开民警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经讨论同意对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对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审核。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的提请材料后予以登记立案,并将案件移送生活卫生科审查。生活卫生科审查后于2018年6月28日出具审查意见,认定屈某某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后,刑罚执行科对案件的法定条件和办理程序及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于2018年6月28日出具审查意见,同意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监狱评审委员会审核。
2018年6月2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评审同意对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审结果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
2018年7月4日监狱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当日出具检察意见书,同意监狱对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7月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报请对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再次出具病危通知书,诊断为“肝癌晚期、门静脉转移、肝硬化、肺部感染后改变、胸腔积液”。
【案件办理结果】
经过监狱管理局逐级评审讨论,2018年7月24日监狱管理局批准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考虑到屈某某病情严重,监狱决定从上海急救中心申请救护车作为押解车辆,并指派刑罚执行科、监区共计三名押送民警24日晚连夜从监狱(位于安徽省宣城市)赶赴上海市监狱总医院。
2018年7月25日在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办理好交接手续后,于上午九点半救护车载着罪犯屈某某、三名监狱民警及上海急救中心随车医生直接赶赴江苏徐州。下午五点半左右,救护车抵达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监狱民警同等候在医院的当地司法局工作人员及保证人屈某甲办理了服刑人员交接手续。交接前,刑罚执行科民警将有关社区矫正规定予以告知服刑人员本人、保证人,并要求服刑人员、保证人配合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2018年7月26日,监狱与居住地检察机关、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完成材料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