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谭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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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JX154589550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谭某某,男,1982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现居住地上海市松江区。因犯诈骗罪,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4)松刑初字第19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2015年2月10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27日移押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该犯在松江区某镇一农宅内设计赌局圈套,使被害人范某某输钱,后凭欠条从范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5万元。2014年2月在松江区某镇一农宅内设计赌局圈套,以相同方法从王某某、陆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2.5万元及48.5万元。2014年3月在松江区某镇一农宅内设计赌局圈套,使被害人蒋某某输钱,并使蒋某某写下欠条,后因蒋某某未归还钱而未骗得钱款。2014年3月在松江区某镇一农宅内设计赌局圈套,使被害人朱某某输钱,并使朱某某写下欠条。
谭某某,自到青浦监狱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和监区组织的习艺活动,能做好个人和包干区卫生,劳动态度端正,改造表现较好。计分考评等级A级。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件办理过程】
该服刑人员入监后,共获得监狱表扬六次,计分考评等级A级。经过民警教育,能深刻认罪悔罪,积极履行罚金刑,服从监狱的管理和教育,认真学习各项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未发生违纪行为。日常能主动参加监区开展的文化学习和教育活动,能克服自己的不足。2018年1月25日,该犯主管民警认为该服刑人员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建议对其报请假释并进行立案申请。
2018年2月12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同意假释立案,并于2018年2月28日对其进行假释发函,经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谭某某符合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2018年4月4日,监区民警集体讨论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谭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上海市青东农场区检察院征求意见。
但当月检察院未出具检察意见书,该服刑人员有些情绪不稳,内心有所焦虑,对自己是否能顺利通过检察院、法院的审理内心忐忑不安。主管民警得知了该服刑人员的心情,对其教育表示要相信司法的公正性,只要在狱内表现良好,对自己罪行有着深刻的认识,做到认罪悔罪,再通过各办案人员的细心办理,一定会有结果的。对此,监区专办民警对相关刑罚执行制度作出讲解,表示能否早日回归社会检察院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检察意见,作为服刑人员自身要摆正心态,平稳改造,诚心接受法院的裁定。同时对该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该犯摆脱心理上的烦恼。之后,该服刑人员表示自己清楚了相关制度,对假释幅度持平常心对待,表示不管能否假释,假释幅度多少,自己都应该踏实改造,悔罪赎罪。
2018年8月9日,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并将检察意见在狱内进行公开。最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8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谭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谭某某假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谭某某假释的决定,并将决定在狱内进行公开。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提请假释建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谭某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应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执行机关建议对谭某某可以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谭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