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宋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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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JX154589496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宋某某,男,1988年6月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某辖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2015年12月22日由公安看守所移押至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从事监区监组长劳役,能积极协助民警维护好监组内新收罪犯的日常改造秩序,改造表现良好。至2018年2月,交付执行已满二年二个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和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的规定,该服刑人员已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区根据该犯综合改造表现,于2018年3月启动对宋犯提请减刑程序。
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报送的减刑立案申请材料后,对该服刑人员立案申请程序、奖励条件、起始时间以及现实改造表现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对财产性判项履行凭证进行甄别、对罪犯基本信息进行核对,于2018年4月10日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立案条件,同意减刑立案。减刑立案公示无异议,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监区依法办理该服刑人员减刑案件,并于2018年4月17日召开民警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评议。会议综合考虑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宋某某能够认罪服法,基本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改造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自2015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以来,宋某某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起始时间已满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三千二百元,违法所得未履行,虽于2017年5月16日因在认罪悔罪、遵守规范、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等方面有一般违纪行为被扣9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公示期满后,监区将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在收到该服刑人员减刑案件材料后,对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和提请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查。经2018年5月21日科室会议讨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第五条规定: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是减刑、假释的必要条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社会影响因素。鉴于宋某某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仅履行3200元,科室审查认为:该服刑人员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偏低,建议缓报。科室审查意见公示后,宋某情绪出现了较大波动,认为自己虽然履行比例偏低,但是自己通过结余狱内劳动报酬,已尽最大努力履行财产性判项。面对出现的这一情况,监区马上采取行动,一方面严格按照新规定严格审查减刑办理条件,另一方面及时做好对宋某的谈话教育和重点防控,特别是新政策的宣传教育,具体结合宋某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比例、履行时间和履行方式,引导宋某准确认识法院判决,意识到财产性判项也是本次判决的一项重要内容。经教育,宋某认识到自己在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的不足,并向监区递交保证书,一方面对自己之前的片面认识进行检讨,另一方面积极与家属沟通,结合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履行能力,制定财产性判项履行计划,同时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准备通过结余狱内劳动报酬履行财产性判项。监区再次将该服刑人员减刑案件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7月3日,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宋某某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偏低,原判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系主犯,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狱内坚持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18年7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对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18年7月24日,上海市青东农场区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鉴于宋某某财产刑履行比例较低且系主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为该犯符合减刑四个月的法定条件。
2018年7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宋某某提请减刑的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采纳检察院意见,作出对宋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30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宋某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原判情况及服刑中的悔罪表现,依法裁定对宋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