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罗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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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JYJX154562205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罗某某,男,1977年10月出生,海南省三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2002)三亚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罗某某于2002年9月30日入三亚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于2005年8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减为有期徒刑后,该服刑人员共计减刑五次,共减去刑期7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罗某某提请减刑案。该服刑人员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10月止,共考核28个月,累计表扬8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会议建议对罗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依法对罗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而且财产刑履行完毕,提请罗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罗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三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罗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罗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罗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5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