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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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4562200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董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电工,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7年5月23日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8年9月18日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2015年9月10日投入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11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服刑人员董某某乙肝病史6年余。2018年11月2日因腹胀、腰疼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肿瘤。烟台监狱劳动改造五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董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2018年11月7日,莱阳市中医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董某某:肝癌。系非临床治愈期恶性肿瘤。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1)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莱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烟台监狱检察室通报服刑人员董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并委托董某某所在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调查评估。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1月19日,烟台监狱劳动改造五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董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能够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1)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其妻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董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董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山东省莱阳市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对所居住的村庄影响不大”。
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21日,烟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烟台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对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2018年11月21日至23日,烟台监狱对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2018年11月26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董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暂未发现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批准对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2018年11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董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1月26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服刑人员董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省监狱局生活卫生处对董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查明,该服刑人员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生活卫生处审查后作出:董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8年11月29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董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董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烟台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11月30日将服刑人员董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山东省莱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