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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谭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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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4562105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谭某,男,1971年10月生,初中文化,住湖北省石首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谭祥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2015年11月14日交付山东省鲁中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鲁中监狱十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谭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谭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谭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服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五次。十三监区就掌握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其在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十三监区集体合议认为,谭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谭某提请减刑九个月,报十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后,十三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谭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8年9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谭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谭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可以提请谭某减刑九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谭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谭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谭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谭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对谭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该案监狱提请程序合法,服刑人员谭某自服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符合减刑条件。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其判决书记载“阳信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谭祥持有的人民币20400元”,但并未载明扣押款项是否用于履行财产性判项。刑罚执行科了解相关情况后,积极联系原判法院,并及时发函对扣押款项进行落实。经多次联系沟通,原判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的证明,并将剩余扣押款6000余元返还该服刑人员。此案例有力促进了服刑人员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的意愿,充分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监狱的监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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