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韩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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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4562096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韩某某,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山东省枣庄市,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滕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建清犯盗掘古墓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于2014年11月5日送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改造。
因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对其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4年3月19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鲁宁监狱九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韩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韩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韩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兑现表扬四次,获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因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建议依法对韩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九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8年7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韩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韩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韩某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7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韩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韩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韩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7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