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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肖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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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4562041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肖某某,女,1976年6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2015年5月29日因故意杀人罪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6月18日送至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2018年5月9日调入山东省历山监狱服刑。

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6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0年4月12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2018年8月8日山东省历山监狱四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2018年度第三批次减刑假释案件。综合考察肖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认罪悔罪、犯罪事实、家庭状况剩余刑期等情况后认为,该服刑人员剩余刑期一年七月余,现有表扬奖励4个,符合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假释再犯风险评估。评估程序启动后,监区民警认真了解该服刑人员近期改造表现和思想动态,并向其解释了提请假释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该服刑人员明确表示想申请办理假释,希望自己早一天回归家庭,照顾未成年的孩子,弥补这几年的亏欠,同时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深刻后悔,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及影响的恶劣性,在服刑期间自己痛定思痛,真心认罪悔罪,认真改造,做好了充分准备以崭新的自我回归社会和家庭。与此同时,监区民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与该服刑人员联组联号谈话以及询问包组干警等方式,了解到该服刑人员因婚姻家庭纠纷杀害其夫,受害人本身就具有重大过错,事发后能够主动自首,审判时其所在单位和社区出具联名信,孩子所在的学校、唯一未成年的孩子均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建议。结合以上事实情况认为,该服刑人员假释后再犯罪风险低,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和监区长办公会研究一致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报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委托社会调查评估。为进一步对肖某某的居所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历山监狱于2018年8月9日向肖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肥城市司法局发函核实居住地,并委托司法局进行调查,以便于监狱判断肖某某离监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监狱于2018年8月19日收到肥城市司法局矫反馈意见,调查结果为“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三)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对肖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材料规范、完备,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9月3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无再犯罪危险,作出同意提请肖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济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济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六)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9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肖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肖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肖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七)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8年10月8日将肖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八)检察机关例行谈话。检察院驻狱历山监狱检察室的检察官于10月12日就肖某某假释一案到四监区进行调查,按程序约见肖某某和两个联号,分别进行了调查问话,核实肖犯的相关情况。

(九)狱内开庭前沟通谈话。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10月24日上午10点在历山监狱狱内法庭远程开庭审理肖某某假释一案。开庭前,监狱刑罚执行科监区民警与该犯进行了谈话。该服刑人员表示已做好出庭准备,一定秉持实事求是地态度认真回答法官的提问,深刻悔罪认罪,同时向警官诉说了假释后的规划,会利用手艺开一个早点店用来谋生和照顾家庭,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请警官、监区及监狱放心。

(十)狱内远程开庭审理服刑人员肖某某一案。2018年10月24日上午10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狱内科技法庭远程视频开庭公开审理服刑人员肖某某假释案。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作为公诉人,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和监区民警作为提请人出庭,监狱分管领导、刑罚执行科负责同志以及监区刑罚执行民警等全程旁听。本次庭审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审判长宣读案由、告知服刑人员相关诉讼权利后,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提请人宣读了提请假释建议书,对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计分考核及获得的奖励情况进行了举证;检察官发表了检察意见和法律监督意见。法庭对服刑人员的犯罪事实、改造表现、社区矫正意见等情况进行了询问与调查;服刑人员当庭供述自己对原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忏悔以及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如实回答了法官的提问;庭审结束前,服刑人员进行了最后陈述。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8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服刑人员肖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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