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赵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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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4562014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58年12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因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以(2017)鲁0285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于2017年7月12日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实际执行刑期一年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3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赵某某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技能,历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良好以上成绩;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遂提出假释建议,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2018年9月3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监区集体研究后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截止至2018年7月,该服刑人员共获得表扬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同意对赵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假释意见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
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刑罚执行处经审查,该服刑人员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际执行刑期一年九个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以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超过三个月”的要求;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该服刑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同意接收该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结合其改造及奖励情况,认为监区认定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
2018年9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合议同意对赵某某提请假释。评审会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9月25日至9月29日,公示期内无异议。9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经合议同意对赵某某提请假释。
9月30日,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提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驻青岛监狱检察室,10月18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赵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书。
【案件办理结果】
9月30日,青岛监狱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时间: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2018年10月2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罪犯赵某某假释案,于2018年10月30日以(2018)鲁02刑更第24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赵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6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