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岳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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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4561960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岳某某,男,1976年8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经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以(2011)聊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于2012年1月10日送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25日经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聊刑执字第13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2月3日经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15刑更2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10月30日经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鲁15刑更11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刑满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
【案件办理过程】
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现有表扬奖励5个。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该服刑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山东省莘县司法局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岳某某可以依法适用社区矫正管理”的评估意见。山东省聊城监狱十一监区依法对其进行了危险性评估,认为该服刑人员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2018年9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聊城监狱十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会议综合岳某某犯罪情形和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十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全体警察意见,并将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岳某某假释的意见,并按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征求检察机关意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机关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岳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议,认为岳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岳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岳某某假释。2018年11月28日,假释裁定书送达,监狱依法为岳某某办理假释出狱手续,移交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