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乔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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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JX154537578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乔某某,男,1989年8月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因犯职务侵占罪经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交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需退赃人民币314221元,未履行。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于2013年8月27日入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执行情况如下:2016年1月29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15日,现在山西省新康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监区集体合议:服刑人员乔某某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至2018年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符合呈报条件。经监区全体民警合议,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给国家、社会、个人和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因该服刑人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根据新康监狱《2018年第三批减刑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从严二个月,一致通过为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在监区公示三日,未收到任何异议,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在收到监区提供的该服刑人员减刑案卷材料后,进行了详细审查,经审查,认为服刑人员乔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监区提请建议适当,随即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8年8月16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同时邀请太原市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新康监狱检察室办案人员列席了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该服刑人员的提请条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通过拟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刑七个月。评审会后,监狱按规定对提请减刑服刑人员有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随后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9月3日山西省新康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乔某某减刑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9月4日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太原市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新康监狱检察室人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同意监狱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对实体条件及办理过程予以监督。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3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