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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耿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4-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JYJX154536175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耿某某,男,1991年7月6日生,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耿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以(2015)一中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9年9月16日止。2015年9月29日调入清园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减刑程序

2018年7月2日,清园监狱一监区召开了提请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会议综合耿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其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端正,并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耿某某无财产性判项。在服刑期间未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机会。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四个表扬奖励,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建议对耿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全体民警集体评议同意向监狱呈报耿某某的减刑意见,并于评议会后将案卷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核。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核程序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罪犯耿某某的减刑材料。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耿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耿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2018年7月11日,监狱召开罪犯减刑假释评审会,监狱通知检察院列席会议。会上综合耿某某的基本情况、奖惩情况、提请幅度、监区和刑罚执行部门意见,经评审会成员集体研究评审同意耿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会后将评审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民警及其家属均未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程序

2018年7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耿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耿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耿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呈报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对耿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耿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耿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五)移送案件程序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清河分局评审会审议结果,将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8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耿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耿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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