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服刑人员乌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4-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JYJX154535944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乌某某,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籍,捕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某大学留学生,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乌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一中刑初字第22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驱逐出境。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2012年8月13日调入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减刑十个月;2015年减刑一年;2016年12月26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19年11月20日止,附加驱逐出境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北京市第二监狱二监区在2018年8月3日召开监区提请减刑集体评议会,监区拟对乌某某建议减刑。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罪犯乌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乌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乌某某2017年4月18日获表扬奖励,2017年6月28日依据《关于贯彻执行<监狱计分考核及奖励罪犯规定(试行)>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折算为一个表扬奖励;2017年11月24日获得表扬奖励;2018年4月23日获表扬奖励,该犯共计获得三个表扬奖励。无处分。未发现乌某某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及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奖励和减刑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北京市减刑工作规定》,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减刑幅度依照《北京市减刑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监区依法拟建议对乌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二监区在会后将乌某某的减刑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乌某某的获奖励情况,减刑起始时间、减刑间隔、减刑幅度,一贯表现等进行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查乌某某符合减刑条件。依据减刑规定,监区提请对乌某某建议减刑七个月,提请减刑幅度符合规定,同意监区对乌某某某建议减刑七个月的减刑意见,报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18日监狱召开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对乌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评审,通过了对乌某某的建议减刑意见,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未提出不同意见。会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罪犯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9月10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乌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审议。通过了对乌某某某的建议减刑七个月的意见。2018年9月11日监狱将乌某某的减刑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呈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乌某某减刑七个月。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