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何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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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X154528168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何某某,男,1969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3月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2014年11月13日由云南省监狱管理局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五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何某某提请假释案。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连续三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综合累计分1882.68分,监区排名第17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何某某提请减刑,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何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的假释建议。同时向何某某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司法局寄送《关于服刑人员假释回原地征求意见函》及该服刑人员相关改造证明材料。根据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何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8月16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新疆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何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何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呈报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1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何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何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罪犯何某某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7日,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何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