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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樊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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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4528030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樊某某,男,1986年05月15日出生,江西省修水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1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温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104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浙刑一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樊某某于2011年9月10日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服刑。2009年5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刑执字第36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2011年10月15日经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杭刑执字第1183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19日止。2014年4月1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二刑执字第0027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19日止。2016年3月3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2刑更50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权利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日,依照《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二监区七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分监区民警集体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樊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樊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樊某某自上次减刑后两年半时间内,在民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够承认犯罪事实,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条款检查约束自己的言行,强化服刑意识,争当改造积极分子,争做文明服刑人员;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刻苦钻研,努力学得一技之长,考试成绩优异;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执行劳动改造的必要性,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节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结果,可以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二监区七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樊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一致同意上报该犯为2018年上半年预报减刑人员。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七分监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法对罪犯樊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提请减刑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同时将提请减刑意见按规定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樊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樊某某减刑意见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7月7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樊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二师检察分院作出“罪犯樊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18年7月1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樊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樊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樊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之规定以及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监狱管理局审核,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监狱管理局对预报减刑罪犯各类材料进行集中审阅,第二师监狱管理局认为罪犯樊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由刑罚执行委员会主任、局长审阅签字盖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二师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14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樊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樊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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