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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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X154527913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曹某某,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因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以(2010)宝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该犯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于2013年6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5日,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程》,新疆兵团第八师新安监狱一监区组织监区全体民警召开监区长(教导员)行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曹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曹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曹某某在上次减刑至今考核期满一年六个月以上,附加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判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在考核期内的改造中能够做到认罪服法,靠拢政府,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个人与所在互监组安全无事故,认真参加监区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竞赛活动,积极主动协助民警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定期或不定期向民警汇报狱情动态和线索,为监区的安全稳定尽自己最大的力量,有效维护监管改造良好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良,在劳动生产上,能吃苦耐劳,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考核期内考核分累计1512.64分, 获得表扬3次, 2017年6月以后获表扬2次,嘉奖1次,2016年下半年、2017年上半年、2017年下半年和2018年上半年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
2018年7月12日经监区长(教导员)办公会审核,全体民警一致认为曹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曹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含罪犯小组评议、鉴定、旁证材料、百分表、奖励审批表)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曹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法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7月17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曹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狱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八师检察院驻新安监狱检察室作出“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7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曹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曹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曹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减刑案卷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新疆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0日,新疆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对执行机关新安监狱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罪犯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