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服刑人员 马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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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4520727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马某,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8日止,于2011年12月28日被送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3日依法减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5月21日依法减刑一年;2016年11月30日依法减刑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五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马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马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此次减刑距前一次减刑后一年五个月时间,符合减刑规定。马某一贯表现较好,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自觉投入改造,在民警的监督管理下,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行为规范养成良好,身份意识较强,主动投入到监狱开展的各项学习、劳动改造中,能较好完成各项改造任务。马某能够克服家庭种种困难,积极履行人民币20000元罚金。
根据监区所掌握的马某家庭经济情况:马某家庭以打工、做小生意挣钱为主要经济收入,居住房屋系租住;母亲年事已高且又体弱多病需长期进行服药;妻子也体弱多病,虽能够基本上照顾家庭,但身体状况不稳定;一个儿子尚小,刚升入小学一年级;有时周围的亲属帮忙接济,家庭生活较为困难。此次减刑,严格审查马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五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马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能够克服困难、积极履行完毕、且态度诚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马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8年4月25日,经过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定:马某能够在服刑改造中,服从法院判决,自觉投入改造,在民警的监督管理下,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行为规范养成良好,身份意识较强,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劳动观,主动投入到监狱开展的各项学习、劳动改造中,能较好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改造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能够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完全履行罚金。因此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同意马某减刑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马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马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马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做出“马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马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马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马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昌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马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