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女子监狱服刑人员 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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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4520631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华某某,女,1964年3月8日出生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固定职业,原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于2005年3月24日被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阿中刑初字第53号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止。2013年2月20日在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补办驾驶证时,被昌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5年11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喀什女子监狱一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积极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秀,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能够服从劳动分配,学习态度端正,能按时完成了民警布置的各项任务,多次受到加分奖励,该犯在改造周期内获得季度表扬5次(2016年6月、2016年10月、2017年2月、2017年5月、2017年8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6年6月、2016年12月、2017年6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依法对华某某予以提请减刑7个月。
一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核,同意华某某提请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7个月的建议,并将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进行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华某某提请减刑7个月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件材料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对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华某某减刑7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动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以(2018)新31刑更714号刑事裁定书对华某某予以减刑7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
在华某某减刑案中,监狱积极鼓励服刑人员努力改造,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做到及时规范提请减刑并公开各个执法环节,充分发挥了减刑对服刑人员改造的激励作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彰显公平、公正的法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