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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服刑人员 武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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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4519645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武某某,女,1980年3月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有大面积的土地经营权需要转让为由,先后与受害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亲属钱财(扣除案发前被告人返还的)4000元,骗取被害人沈某、宋某钱财1460000元,合计人民币1464000元,因合同诈骗罪经新疆乌苏市人民法院2016年1月4日以(2015)乌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11年4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未履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50000余元退赔被害人沈某、刘某,剩余赃款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的决定,刑期自2015年7月5日至2026年11月4日止。2015年7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乌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6日经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6年1月26日送入新疆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于2017年5月23日转我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伊犁监狱六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武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武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积极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秀,主动学习双语,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能够服从劳动分配,学习态度端正,很好地完成了民警布置的各项任务,多次受到加分奖励,武某某在改造周期内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7年8月),季度表扬5次(2016年12月、2017年4月、2017年8月、2017年12月、2018年3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新狱发【2017】67号文件第二章第十三条从严掌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武某某因未完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依法对武某某予以提请减刑八个月(从严一个月)。

六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4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武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件材料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伊犁监狱检察室作出“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对武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武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武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伊犁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经审理,认为武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但武某某系主犯,判决生效后罚金未缴纳,也未对被害人退赔,具有法定从严和酌定从严情节,每个情节可酌情从严一至两个月,并以(2018)新40刑更2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4日止。

在武某某减刑案中,监狱及时变更减刑、假释必备实体条件和标准,对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最低执行期限按照最新规定进行严格把握,在量刑规范化基础上准确理解和运用减刑新规范,防止减刑幅度的大起大落,实现平稳衔接。同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减刑、假释是激励服刑人员改造的刑罚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武某某减刑案中,监狱不仅积极鼓励服刑人员履行财产性判项,而且保障了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透明。同时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坚持惩罚、教育、改造和奖励相结合,不仅有利于全面贯彻执行刑事法律,而且有利于调动服刑人员悔过自新、诚实改造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监所管理秩序,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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