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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监狱服刑人员 梁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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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4519505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梁某某,男,1983年2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人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梁某某因犯绑架罪、盗窃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玖仟元,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2009年11月2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改造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8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9月2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12月23日由新疆兵团监狱管理局调入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13日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28刑更字第1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巴音郭楞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梁某某提请减刑案。梁某某服刑期间努力矫正自身恶习,服从民警管理,积极参加学习及劳动并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七次获得季度表扬、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罚金玖仟元。由于梁某某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型罪犯,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建议予以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会议研究结果在监区范围内公示三天。

2018年7月30日,一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查后会议同意并决定向刑罚执行科呈报梁某某减刑相关材料,并在监区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

一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8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审查,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履行,作出同意梁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均无异议。

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向新疆巴音郭楞监狱反馈检察意见,认为“对梁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合理”。

2018年8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梁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梁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罪犯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梁某某减刑案卷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梁某某最初的改造表现不好,多次违反监规纪律,改造态度不端正,在民警的积极努力下,通过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疏导,亲情帮教等多种方式,使梁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身到改造当中。因为表现良好,监区为其提请了减刑。得知自己获得减刑后,梁某某非常感动。在梁某某减刑案件中,监狱充分利用减刑有效调动了服刑人员改造积极性,充分发挥了减刑对服刑人员改造的激励作用,客观评判服刑人员认罪悔改表现,严格按照程序提请减刑,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彰显了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精神,并且体现出了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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