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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高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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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4518940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高某,男,1984年5月2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天全县,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日被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100元,2011年10月18日交付四川省雅安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减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应于2022年11月19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17年8月15日,四川省雅安监狱七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高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到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文化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安排,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5个。该犯连带民事赔偿8100元,在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后能主动赔偿12000元,并提供《收条证明》(有当地村委会、镇司法所、县司法局盖章证明属实),监狱悔改评定小组对其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经集体评议,监区民警一致认为罪犯高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报请减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报送的减刑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罪犯高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和案件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监狱报请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高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高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报请程序合法,证据材料齐备、完善、规范,作出报请罪犯高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23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罪犯高某减刑一案,法院认为罪犯高某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主动履行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裁定对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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