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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阿西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JYJX154518920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阿西某某,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阿西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1月1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2009年3月24日交付四川省凉山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20日转入四川省荞窝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分别于2011年12月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减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减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3月减刑一年,减刑后应于2018年9月29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17年12月4日,四川省荞窝监狱四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阿西某某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评议:

1.改造表现。阿西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继续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转换表扬4个,符合减刑条件。

2.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根据《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规定,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阿西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劳动改造表现、财产刑的执行五个方面共计25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判,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3.该犯因有癫痫病,经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具有服刑能力。

监区集体评议意见为:阿西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为癫痫病患者,建议增加一个月幅度,报请减刑七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

1、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

2、该犯虽有癫痫病,但经有资质的医院鉴定属有服刑能力罪犯,未达到“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程度,不应享受减刑从宽政策,监区报请减刑幅度不当,应调整为减刑六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报请阿西某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报请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四川省安宁地区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未发现报请阿西某某减刑意见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监狱长办公会对阿西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作出报请阿西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26日,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西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阿西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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