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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伊萨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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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JX154509951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伊萨某某,男,1978年7月3日出生,国籍为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初中文化,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中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伊萨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2月9日交付广东省河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广东省河源监狱启动2018年第六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广东省河源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筛查出该监区罪犯伊萨某某符合提请减刑的基本条件,依法对其立案办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监区通过查阅该犯档案发现伊萨某某被判处刑罚后,法院并未对其被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依法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相关规定,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由于伊萨某某财产刑未履行完毕,可能会影响到该犯是否可以获得减刑以及获得减刑的幅度,监区对此专门进行一步的调查核实。据该犯反映,伊萨某某在中国没有亲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监区经过核实,该犯是外国籍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无亲属来监会见,也没有任何汇款,仅靠在狱内获得的劳动报酬以及政策性补贴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在此次减刑考核期内平均消费水平为68元,账户余额较少,接连几个月因余额不足未购物。从掌握的狱内情况来看,伊萨某某狱内消费能力和水平确实较低。为准确认定伊萨某某的财产刑履行能力情况,监区将案件上报监狱进一步核实该犯财产刑执行情况等信息。

7月下旬,河源监狱刑罚部门发函至原判人民法院核实罪犯伊萨某某的财产刑执行情况,并与原判人民法院承办人员取得联系。经查核,原判人民法院于8月初书面回复广东省河源监狱,明确告知未发现该犯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并出具了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8年8月10日,广东省河源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司法部令第130号)规定,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评议罪犯伊萨某某的减刑案件。会议一致认为,罪犯伊萨某某在考核期间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208分,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虽然具有财产性判项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但经核实伊萨某某确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且狱内消费较低,不能认定为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情形,建议予以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公示和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广东省河源监狱四监区于2018年8月16日将罪犯伊萨某某提请减刑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刑罚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罪犯伊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伊萨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建议适当,同意四监区的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8年8月22日,河源监狱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减刑案件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伊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同意提请罪犯伊萨某某减刑八个月建议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检察意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伊萨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8年9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罪犯伊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提请罪犯伊萨某某减刑八个月。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罪犯伊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并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粤16刑更第11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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