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鲁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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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JYJX154504663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鲁某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2014年11月7日,鲁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2015年4月8日,入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9日,根据《黑龙江省鸡西监狱2018年第一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鸡西监狱后勤监区X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罪犯鲁某某提请减刑案。根据鲁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鲁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学习。鲁某某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虚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该犯从事熨烫劳动,能够认真负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鲁某某减刑间隔期内,共获五个表扬,结余100分,其中当年度1250分。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上述情形,分监区民警一致建议提请罪犯鲁某某减刑七个月零十五天。
2018年2月11日,鸡西监狱后勤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4月11日,经鸡西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后勤监区认定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鲁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12日,鸡西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鲁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建议呈报七个月零十五天。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监狱将鲁某某减刑备案材料上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
2018年4月25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作出同意监狱意见予以备案,并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2017年6月4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对鲁某某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会上驻狱监察室负责人发表同意鲁某某减刑的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鲁某某减刑七个月零十五天的决定,提请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3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鲁某某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法裁定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