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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人员喻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JYJX154501503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喻某,男,1970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钟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喻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荆刑终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喻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4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于2011年6月16日调入武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1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0月14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武昌监狱七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喻某提请减刑案。喻某投入武昌监狱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本次报请减刑考核期内共计获得五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符合减刑条件。七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喻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喻某提请减刑五个月。

七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喻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喻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4日,武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喻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武汉市城郊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7月12日,武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喻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喻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喻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武汉市城郊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喻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服刑人员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仅缴纳4000元,狱内年消费达12280元,表明具有一定缴纳罚金的能力,属于减刑时从严掌握的情形。2018年8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喻某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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