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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监狱服刑人员蔡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JYJX154501490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蔡某某,男,1981年8月出生,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2015年11月19日调入湖北省孝感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曾于2016年7月22日经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8月3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孝感监狱九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蔡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蔡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蔡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四次获得监狱表扬,且已执行财产刑。建议依法对蔡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九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8年4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蔡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蔡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蔡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4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蔡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蔡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9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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